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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印发支持发展创客空间实施办法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 编辑:王娉娉 2016-02-17 1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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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心区支持发展创客空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天心区支持发展创客空间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

天心区支持发展创客空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鼓励支持多元化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客空间的建设、运营和服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创客空间是以创业咖啡吧等为载体,整合创业信息、创业辅导、创业投资等创业资源要素,为初创者搭建并具有共享办公、人才交流、技术分享、市场拓展、项目对接等多层次、多元化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本办法所支持的创客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空间条件。创客空间使用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头脑风暴间、创业咖啡吧、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实际使用面积的50%。

  (二)服务内容。创客空间运营主体应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负责创客空间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在创客空间内定期开展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等服务活动,每周开展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公益导向。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区域应免费向创客群体开放,不得收取场地费用和网络服务费用。创客空间提供的其他配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不得以创客空间名义开展会所经营、大规模餐饮服务等非创业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三条 在天心区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场所,已接纳一定数量创客群体,且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内容丰富、主体明确的创客空间,可申请以下政策支持:

  (一)创客空间建设补贴。鼓励法人主体新建、改建创客空间,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拥有头脑风暴间、创业咖啡吧、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功能。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不重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与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

  (二)创客空间场地补贴。创客空间使用场地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与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年。

  (三)运营孵化奖。在创客空间孵化成功(落户天心区并正常生产运营),经认定入驻我区四大园区的企业,享受相关园区的政策扶持,并享受《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等区级奖励政策。对运营孵化成功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

  (四)创客活动补贴。支持在创客空间举办各种创新创业活动,提升创新创业氛围。对全年活动达50次以上的创业空间,根据活动的质量和次数,给予其每年其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创客空间运营主体奖励。鼓励引入优质创业投资及服务资源,对于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创客空间设立或引进天使投资基金。当年投资基金投入创客空间内初创企业实际投资额累计首次达100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次年新增实际投资额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新增部分5‰的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20万元。

  第五条 区规划、建设、工商、税务、消防、卫生、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创客空间建设运营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创客空间申请政策支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于当年的12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次年创客空间政策扶植,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通过备案后,申报单位于次年年底将申报材料报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联合会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申报材料,并会同区财政局现场复核;初审复核通过后,区人民政府召集区经信、监察、财政、法制、审计、科技、商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评审联席会议进行会审;联席会议审核确定的扶持对象,再依程序核准(符合科技项目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网络公示。经批准后,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如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创客空间申报支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创客空间建设及运营方案;

  (三)服务机构组建或引进情况、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能够体现创客空间场地条件、服务能力和已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建设、运营、投资单位或入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对扶持对象的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一年一申报,一年一核准,且创客空间的运营服务机构、初创孵化企业的工商税务需登记在天心区辖域内。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与市级政策、我区其他政策均不重复适用。对于连续享受区级政策的创客单位,创客空间建设补贴不重复。对确定为市级示范创客空间的扶持对象,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申报单位若递交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有违法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经营的行为事实,且没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其他一票否决的相关事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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