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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并结合株洲市实际,草拟了该“征求意见稿”。
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深入调查研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项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实施;立法条件或者时机不成熟的,则列入调研论证项目,其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可以适时调整列入当年的出台项目。
目前,株洲市正公开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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