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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周某等驾车前往岳阳县万峰山打猎。被告人周某在搜寻猎物的过程中发现在距离其约100米处的地方有疑似麂子眼睛的反光物体,便以为发现了猎物麂子。于是其“偷偷”行至距离“猎物”约50米的地方,然后使用其持有的单管猎枪,朝“猎物”射击了一发子弹(其猎枪使用一种俗称“九子”的散弹)。击发后被告人周某赶到其以为是猎物麂子的地方,却发现陈某头部流血(有被散弹击中的痕迹)倒在地上。随即被告人周某等人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经两次手术后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经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系因被枪弹击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呼吸、心跳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等四人与陈某的家属在岳阳县月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陈某家属人民币四十余万元,并取得了陈某妻子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使用枪支进行击发,过失造成陈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