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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桃江第一案宣判 施暴丈夫获刑6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唐俊杰 编辑:刘艳芳 2016-03-08 1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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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益阳3月8日讯(通讯员 周再明 唐俊杰)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出狱后脾气暴躁,殴打妻子,竟用开水烫伤妻子。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7日,桃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桂华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正式实施后,法院公开宣判的涉及家庭暴力第一案。
  
  现年27岁的杨桂华,系桃江县高桥乡人,曾因贩毒于2013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桂华与受害人丁某系夫妻。2015年8月28日晚上8时,杨桂华酗酒回家后,无故对丁某实施殴打,丁某因惧怕丈夫对其加重实施殴打而瘫坐在地,并求饶手下留情,而杨桂华仍不罢休,拿起装满开水的热水瓶砸在丁某身旁,致使丁某的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多处的皮肤被开水烫伤。经鉴定,丁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桂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鉴于被害人丁某对被告人杨桂华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符潜知提醒,《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该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明确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要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有力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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