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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1岁的张某花经人介绍与一男子相识后,下嫁至沅陵县筲箕湾镇,两年后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致感情破裂后离婚。2012年,第一次婚姻失败的张某花,在外出打工半年后再次收获幸福,24岁的她再次风光嫁到重庆秀山县。三年后,因处理不好婆媳关系,张某花第二次婚姻再次遭遇失败。2015年初,28岁的她不得不带着年幼的儿子回到娘家居住。“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张某花第二次离婚的事情很快便在村里传的沸沸扬扬,连出门张某花都觉得乡邻在背后指指点点。
2015年7月29日11时,张某花从自家后院经过时,正好听到本组几个村民正在说自己坏话,联想到平日里村民的异样眼神,一种宣泄愤恨、报复村民的想法瞬间在张某花心中产生。当天下午,张某花趁独自在家带孩子的时机,拿出家中常备农药“敌敌畏”,在明知上游水涧系村民生活水源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将约两瓶盖的“敌敌畏”药液投放到该水源处,幸好未造成严重后果。据统计,该组共有村民21户,90人,在家受影响村民近60人。2015年7月31日张某花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张某花被沅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鉴于张某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