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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衡阳3月15日讯(潇湘晨报通讯员 王燕)刘某因业绩突出,获得公司出游奖励,旅游过程中受伤。刘某将公司、旅行社及旅游景点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损失。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旅行社和景点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30%、5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奖励刘某出游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为奖励业绩突出的员工,于2013年8月16日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一份旅游合同,组织包括刘某在内的某公司业务员于2013年8月17日参加某地一日游活动。当年8月17日16时许,刘某在参加游乐项目排队候游时,由于游客较多,在拥挤推搡的过程中,刘某摔倒导致右肩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和该游乐场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30%、5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此次旅游活动过程的组织、安排均不是刘某所在公司负责,对刘某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因此对刘某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