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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7时,邹某与朋友文某、文某某(均另案处理)各带了一把火枪,一同前往汉寿县岩嘴乡一河边打鸟。当日,邹某打了一只斑鸠和一只野鸡,文某和文某某分别打了一只野兔和一只野鸡。下午1时许,邹某3人提着猎物和火枪正准备回家,被前来巡查的公安民警抓逮了个正着。邹某等人所持的火枪被民警当场收缴。
经鉴定,邹某所持火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到案后,邹某如实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