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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2日晚7时许,邹某与朋友酒后一同到汉寿某娱乐会所唱歌。因饮酒过多,唱歌期间,邹某精神极度亢奋,行为失度。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和在此消费客人见状,上前劝阻邹某。邹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劝阻的人大打出手,并持水果刀将在场客人马某、服务员青某刺伤。随后,邹某仍未罢休,动手打砸会所内物品,又拿了一把菜刀乱挥乱砍。110处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邹某制服。经鉴定,青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邹某如实交代其酒后滋事伤人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青某、马某损失,取得其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