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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刘某是郴州资兴人。2月25日,前往桂阳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交罚款时,见一名男子的iPhone 6S露出口袋,刘某心生歹意,以他人作为掩护,当该男子转身时,瞬间将其手机偷走。随后,刘某迅速离开大厅,将所窃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卖出。桂阳警方通过调看视频监控和技术侦查,锁定了刘某及其所乘车辆,并于近日将刘某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惯犯,2005年在广州火车站扒窃手机一台,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在广州市地铁站扒窃手机一台,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劳教一年。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桂阳县检察院遂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