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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2日晚7时许,莫某、许某饮酒后,到汉寿县城某娱乐会所唱歌。因饮酒过多,在包厢内唱歌时,莫某、许某极度亢奋,竟然打砸包厢内物品。娱乐场所工作人员见状,忙向公安机关报警。“110”处警民警赶至现场后,莫某、许某肆意辱骂民警,并拿包厢内物品打砸民警。民警上前制止,莫某、许某又用拳头朝民警乱打,造成处警辅警刘某头部损伤、周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刘某、周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莫某、许某如实交代其滋事伤人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娱乐场所损失及刘某、周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