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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今年38岁,湖南涟源人,租住在长沙县榔梨街道三合村,平时靠做点临时工谋生,有吸毒史。2015年5月,廖某曾因盗窃、吸毒被长沙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收入太低,日常开销大,廖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不久便又再次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2015年12月14日凌晨6时许,廖某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板桥小区路段,用石头砸碎路边一辆小车的玻璃,钻入车内进行盗窃,盗得现金2元;12月15日凌晨1时许,廖某又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再次以砸碎车窗的方式钻入路边一辆车内,盗得现金10元。两次砸车只偷到12元,廖某心有不甘,仍继续寻找机会盗窃。两个小时后,他在星沙街道棠坡路拉开了一辆未锁车门的轿车,从车内盗得现金4元,就在此时,他被车主发现,仓皇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7日,廖某在租住处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