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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黄某持有的鸟铳系其父亲十几年前从大塘镇圩里买回。黄某将鸟铳藏在鱼塘边的厂棚里,用来打野猪,但未有拿鸟铳攻击群众和鸟兽的行为。2016年2月14日9时,因黄某之前修路挖了黄某波家一部分山林,黄某波找到黄某理论。双方争执一番后,扭打在一起。黄某母亲等人赶到现场,将两人拉开。随后,黄某从自家厂棚内拿出鸟铳威胁黄某波。在场群众匿名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使用的鸟铳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持有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