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株洲芦淞区通报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编辑:康晓乔 2016-04-06 11:55:03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株洲4月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据三湘风纪网消息,日前,芦淞区纪委通报了2015年以来严肃查处的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1.芦淞区原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瑜贪污、受贿案。2008年至2012年,陈瑜(2012年10月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在担任区市场群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服饰城发展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区市场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的账外资金,且利用财务审批权将私人费用从公款中报销,贪污公款共计5.9万余元。其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9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5年12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给予陈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龙泉村原村委会主任梁细如挪用资金案。2013年6月,梁细如在担任芦淞区龙泉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明知村集体资金不能外借,也没有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决定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负责财务审批工作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20万元给他人使用。其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8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1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梁细如开除党籍处分。

  3.谭家塅村村民王来清非法持有毒品、开设赌场案。2009年4至5月,芦淞区谭家塅村村民王来清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株洲市国安酒店和华天酒店房间内开设“斗牛”赌场,并通过“抽水”、“放点”的方式营利;2014年9月,王来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85克。其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1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王来清开除党籍处分。

  4.早禾坪村村民李雨故意伤害案。2014年7月,芦淞区早禾坪村村民李雨因栽种在自家门口的桂花树被邻居易某某的妻子拔掉,而与易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扭打中,李雨猛击易某某的面部致使易的鼻骨粉碎性骨折,造成易某某轻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年12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李雨开除党籍处分。

  5.市场管理局原报账员刘波涛贪污、违反财经纪律案。2011年至2012年刘波涛在担任芦淞区市场管理局报账员期间,伙同时任单位领导陈瑜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利用其经手管理本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1.73万元;违反党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以学习考察为名,违规向辖区内公司企业收取赞助费用于个人旅游开支。2015年11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刘波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6.市场管理局综治大队队员刘波涛滥用职权案。2015年10月10日,芦淞区市场管理局综合治理大队队员刘波涛在履行对市场群内乱停乱放车辆进行处罚的社会管理职责过程中,不遵守处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处理被暂扣的车辆,使他人有可乘之机从中收取“好处费”,此事经湖南经视《钟山说事》栏目曝光后,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刘波涛因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应当从重处分。2015年12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刘波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行政撤职处分(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本次处分的处分期合并执行)。

  7.南华村村支部书记罗小毛、村委会主任袁意军滥用职权案。2013年9月,根据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南华村党支部书记罗小毛、村委会主任袁意军协助办事处负责中航发动机征地拆迁项目的相关征拆工作,在项目征拆过程中,罗小毛伙同袁意军违规虚报南华村肖明组被征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该村征地补偿款36万余元(案发后该款被及时全部追回)。2015年11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罗小毛、袁意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农村工作局副局长袁卫红、蔬菜站站长龙岳松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案。2013年9月,芦淞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袁卫红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上把关不严,其分管的蔬菜站站长龙岳松对南华村提请认定该村蔬菜基地面积的事情上把关不严,在没有到现场测量、查勘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了与实事不相符的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证明,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征地补偿款36万余元(案发后该款被及时全部追回)。2015年11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袁卫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龙岳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旭日村原支部委员袁铁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案。2012年至2015年袁铁辉担任芦淞区旭日村村干部期间,共从白关敬老院代领旭日村上尾塘组村民刘金莲(已于2013年10月去世)的五保户补助款15620元,除2013年1月将其代领的4200元上交给旭日村外,其余11420元被袁铁辉据为己有。此事经群众举报,袁铁辉于2015年下半年分两次将该款退回白关敬老院或上交至白关镇纪委。2015年12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袁铁辉开除党籍处分。

  10.原姚家坝乡财政所、企业办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案。2015年7月,区审计局在对原芦淞区姚家坝乡2012年至2014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乡在处理单位财务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乡财政所存在大量大额无领导审签的票据入账支出、两笔土地征收补偿款重复做账支出、由乡财政所代扣款项长期未做收入账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2015年9月,区纪委、区监察局对该乡财政所原出纳张润年(暂未结案)、财政所原所长欧阳剑光等5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原财政所长欧阳剑光未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并履行好财政所长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财政所会计周儇未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履行好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原财政所出纳杨恒未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财经制度并履行好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企业办主任匡建江在经手补办财务凭证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出现重复领据。2015年12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欧阳剑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儇(非中共党员)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匡建江党内警告处分。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