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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胡芳 2016-04-07 0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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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湘发〔2014〕23号)和《长沙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长发〔2015〕8号)精神,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推动长沙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突出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基本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基本原则。坚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坚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4.实施步骤。全面实施阶段(2016—2018年)。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全面铺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提高完善阶段(2019—2020年)。对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2020年前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5.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推进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各种行政行为运行的法治化,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严格实施《长沙市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深化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切实强化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推进政府事权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地方各级政府事权。围绕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职责和强化区县(市)政府执行职责,建立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等审批行为。[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8.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标准,进一步明晰重大决策各个环节的范围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登记制度、重大决策过程记录制度、参与决策人员确认制度。强化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问题的行政决策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理顺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流程,保证必要的法律审查时限。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实行决策前预评估、实施中跟踪评估和实施后绩效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启动、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扩大决策的公众参与,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扩大听证范围,健全意见反馈处理程序。[牵头单位:市政府研究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政府法制机构参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机制。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起草与审查等中间环节,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公共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处置机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处置的职责和权限,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涉诉法律事务的指导,各涉事部门应加强对重大法律事务的应对和处置能力,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法律顾问团,政府制定涉及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决策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咨询论证。建立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规范法律服务采购。建立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制度。落实《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实行问责纠错制度,严肃追究违法决策、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违规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3.拓宽立法思路,突出立法重点。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立法经验,提高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制定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规章。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立法事项要与全面深化改革衔接,与两型社会建设配套,与城市建设管理同步,与民生保障服务协调。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4.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和理顺公众参与程序,通过扩大宣传、采取激励措施等手段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制定《立法听证操作指南》,使立法听证工作有章可循。强化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对不认真开展立法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建立“先论证、后起草”的立法工作机制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全面提高立法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5.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协调中的权威性,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6.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开展评估清理工作。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通过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和及时清理相结合,增强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落实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7.严格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不予签发;强化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达规定要求的,严格依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作出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贯彻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申请审查办理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8.强化政府规范性文件动态监管。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动态管理,完善文件效力动态监管。统一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标准,推行市政府及市直机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动态公示制度,推行区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9.理顺市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区县(市)下移,科学划分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执法权,减少多层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依法通过相关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建立范围更广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事渔业等领域逐步开展综合执法。在条件成熟的开发区、旅游景区等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执法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1.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执法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2.加强执法主体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制度,并及时反馈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工作有效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4.落实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认真实施案件集体审理、案例参照、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切实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更新,适时对行政处罚基准进行调整,形成更加完善的处罚体系,增强行政处罚裁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5.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责任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6.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依靠监察等部门力量,提升监督实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途径加强监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7.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8.建设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行使行政执法权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9.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建设,整合资源,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优势互补、监督有力、富有成效的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的合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0.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1.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力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以及未针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2次以上(含2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追究相应责任。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2.强化行政司法互动机制运用。充分利用行政司法互动平台,继续推行行政机关与司法实务界、法律理论界就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研讨的做法,统一法律见解,指导依法行政。[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实时监察,将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部流程风险点纳入监察范围,进行重点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责令改正、责令履行、督办、确认无效、撤销、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纠错机制,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加大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4.完善审计制度。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创新审计技术手段和组织方式,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大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5.完善政务公开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公开目录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回应公众呼声,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信息平台和渠道的作用,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对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在时限内予以答复。[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6.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征地拆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向社会及时公布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及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7.强化政务公开创新。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探索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等系统建设。推进网上电子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积极作用,灵活传递政府信息,增强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

  38.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将依法行政任务与经济发展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增强各级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9.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对政府职能配置情况、行政管理能力、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水平、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等各项指标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并对关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与权衡,结合专家评议、民意调查等方式,准确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状况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0.加大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力度。加强区县(市)政府、市直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工作,切实抓好考核结果运用,构建全市“一盘棋”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区县(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依法行政讲评工作,通过会议讲评、书面讲评、集中讲评、个别讲评等形式,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绩效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1.推进法治意识提升。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评议制度;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区县(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安排2次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大力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司法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队伍保障。实施政府法制人才建设工程,建立政府法制人才培养长效机制,重点执法部门至少有1名班子成员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加强法制人才的提拔任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配备的人员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严格落实法制机构人员以及重点行政执法部门法制人员准入制度,引进优秀法律人才到政府法制工作岗位,不断夯实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础。[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3.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的要求,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原则上应由区县(市)长或者常务副区县(市)长分管,扩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会议的范围,确保其列席全部政府常务会议、区县(市)长办公会议中的涉法会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发挥法制机构在涉法事务处理中的专业优势,充分听取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保障法制机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细化实施,确定每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推进不力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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