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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到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11月17日,袁某某共透支3.6万元,其中本金2.7万,利息及滞纳金0.9万元。在此期间,银行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催促还款,袁某某并未归还欠款。
检察院公诉人介绍,被告人袁某某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利用信用透支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现2万余元,并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经过银行的多次催收仍不还钱,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公诉人称,本案是2016年桂阳县范围内的第一起信用卡诈骗案。2012年以来,桂阳县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供公诉的共5人,均获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