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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长沙被告占七成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张季 编辑:胡芳 2016-04-26 10:17:2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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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2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张季)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商标(商业标志)侵权案件占到7件之多,而这7件典型案件中原告即商标权利人均为外地企业,被告即侵权方均为长沙企业。
  
  这一客观事实反映出部分长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商标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为此,长沙商标协会联合长沙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面向长沙企业联合发布商标预警:
  
  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标志,包括字号、产品名称、型号名称、装饰性文字、装潢图案、未注册商标等需进行“防止侵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湖南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与原告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诉被告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港中旅”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港中旅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十大典型案件之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月饼包装上使用的“福贵年年”文字,其使用方式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界限,构成对原告“福贵年年”注册商标的侵犯。
  
  风险提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商业标志,即使企业本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但客观上该标志或文字已经起到商标作用和效果的,仍可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提示企业,在经营行为中使用的任何商业标志(包括字号、商品名称、型号名称、装饰性文字、装潢图案、未注册商标等)一律需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查询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一旦发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该及时征询专家建议。
  
  二、经销商在宣传、使用他人商品商标时不能超出合理指示范围,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湖南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之原告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通过网站销售正品“雅漾”商品时,在网站上使用了“雅漾中国官方网站”“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等字样,还在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上单独、突出使用了“雅漾”系列商标,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经营的网站系授权官网,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经销商在销售他人商品时不可避免的要使用他人的商品商标,用来指示销售的商品来源和吸引消费者。但这种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必须是合理和善意的,一旦超出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带来诉讼风险。为此提示企业,特别是销售商,在使用、宣传所销售商品的商标时,需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指示商品来源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切勿擅自扩大范围使用他人商标,特别是利用他人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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