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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上午,刘某某驾驶小车,携带两支鸟铳和一支气枪,到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的山林中打猎,因枪响被当地群众举报。民警闻讯赶来,将刘某某逮个正着。刘某某手中的两支鸟铳和一支气枪被当场收缴。
经鉴定,刘某某所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的发射器具,具有致伤力,系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