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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4日,黄某某驾驶湘LAA7*5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当晚19时30分许,途径桂东县新坊乡新坊村桥头组路段时,将在公路右边行走的黄某撞倒,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经桂公交认字第4310272015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人民币579208元已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