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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的吴某与22岁的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都吸食毒品,且无收入来源,便商议通过贩卖毒品来牟利。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宣传吴某在贩卖毒品一事,介绍其朋友到吴某处购买毒品。2015年1月至12月,吴某通过王某介绍,向吸毒人员罗某、侯某、彭某、高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