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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灯男子仍未脱离危险 律师:持杆男子行为或构成过失犯罪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斌 编辑:王娉娉 2016-05-26 0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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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5月2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斌 实习生 张辉君 郑珂)5月24日上午,一赤裸上身的男子爬上五一大道与黄兴路交会处的高架桥交通信号灯(下简称爬灯男子),意欲跳下。在民警劝导4小时未果后,一路人持软杆做出击打男子动作,随后男子朝高架桥栏杆跳去,没有抓稳跌落地面。25日晚7点左右,记者从长沙市第一医院了解到,爬灯男子颅脑损伤严重,目前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暂未脱离生命危险。

  25日下午,记者来到长沙市第一医院4楼的重症医学科,未发现爬灯男子的家人。医院党办负责宣传的王姓工作人员介绍,爬灯男子病情非常严重,仍在抢救。通泰街派出所教导员夏国文介绍,目前警方已联系爬灯男子户籍所在地的村干部和派出所,希望告知其家人赶来长沙。

  对于爬灯男子自称“之前被雨花区警方打击,判了1年8个月”的说法,记者向长沙警方进行了核实求证。“2014年9月左右,曾因入室盗窃被打击过。”长沙市公安局一名外宣工作人员介绍,爬灯男子叫马卡某某,四川昭觉县人,33岁,有吸毒史,出事前尿检呈冰毒阳性。

  记者在网上搜索得知,2014年9月27日,长沙有媒体报道“雨花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一徒手攀爬入室盗窃团伙”,文中提到,2014年6月以来,长沙多个小区接连发生多起类似盗窃案,警方通过循线追踪和走访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破获入室盗窃案30余起,涉案总价值近20万余元。犯罪团伙以马卡某某为首,在全国流窜作案,一般选择便于攀爬入室的开放性小区,凌晨2-4时沿水管攀爬窗户入室,趁受害人熟睡之时在卧室和客厅盗窃手机、电脑、手表等贵重物品。报道中,马卡某某为四川昭觉籍男子,所公布照片也与爬灯男子体形相似。

  对于持杆男子蓝某龙,警方介绍,由于调查需要,其仍被留在派出所。

  法理分析

  基于营救目的导致被营救者受伤

  对于这一事件,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龙认为,蓝某龙的营救方式促使轻生男子跳跃后掉落,致男子头部受伤送院医治。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蓝某龙基于营救的目的导致被营救者受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主观方面

  不具有伤害的故意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胡龙认为,不管蓝某龙是出于营救轻生男子还是解决公共事件,可以肯定的是,其主观目的均不是伤害轻生男子的身体健康,更不是剥夺轻生男子的生命,其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对于大家所质疑的“蓝某龙持杆击打轻生男子是否故意”的问题,胡龙认为,持杆击打确实是一个故意行为,但PVC材质的长杆在事发情况下的挥动不会直接造成人体伤害,其击打的目的是使轻生男子难以在红绿灯上立足,从而迫使其跳到气垫上。蓝某龙是故意将轻生男子驱离红绿灯横杆,而不是故意使轻生男子受伤。

  另一方面,蓝某龙对于轻生男子受伤这一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次事件中,蓝某龙在做出击打轻生男子的行为前,消防人员已在红绿灯正下方铺设安全气垫,红绿灯横杆距离气垫的高度不超过十米,蓝某龙基于这些因素认为轻生男子即使掉落红绿灯杆,会因为救生气垫的防护而不会受伤。但蓝某龙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有利因素。事情的实际发展超出了蓝某龙的预计,轻生男子选择跳向立交桥这一动作,从而离开了气垫正常的防护范围,掉落在地面而受伤。

  客观方面

  挥杆与受伤有因果关系 不属于意外事件

  从现场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出,蓝某龙所持长杆与轻生男子有多次直接接触,且频率较快,此后轻生男子马上跳离红绿灯。挥杆和跳离是两个短时间内非常连贯的动作,不论轻生男子是因为失去重心跳跃,还是主动跳跃离开红绿灯杆,蓝某龙的挥杆行为和迫使轻生男子跳跃而落地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蓝某龙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轻生男子可能受伤结果的发生已经预见,但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轻生男子受伤并非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总的来说,蓝某龙没有出于故意伤害轻生男子身体健康的目的做出击打动作,但其行为导致轻生男子受伤。如果轻生男子伤情构成重伤,蓝某龙的行为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轻生男子最终伤重不治,蓝某龙的行为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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