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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6·22抢刀伤人案”女嫌犯将被强制医疗

来源:红网 作者:刘琼 姚恩明 编辑:刘惟烜 2016-07-20 1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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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7月20日讯(通讯员 刘琼 姚恩明)7月20日,湖南省湘潭县村民刘某(女)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警方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因刘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该院作出了对本案通知警方撤销案件的决定,责令对刘某予以强制医疗。

  检方审查查明,6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西路一巷子内,无故抢走女摊主徐某肉摊上的尖刀,并将女摊主捅伤。随后,手持尖刀的刘某来到附近一饮食店旁,持刀连捅路人刘佳某数刀,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来,刘某被路过市民制服,并送交警方处理。次日,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委托司法鉴定,受害人徐某和刘佳某分别构成轻微伤和轻伤2级。6月28日,雨湖公安分局聘请湘雅二医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意见为:刘某目前的症状和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予以强制医疗。

  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由于对精神患者监护失控,而发生的一起抢刀伤人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本案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如果在闹市区遭遇此类突发伤人事件,普通市民应当在保证个人安全前提下,采取有效方式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并报警。另外,精神病人家属及法定监护人,务必履行好看管好家中精神病人的义务。否则,一旦造成危害结果,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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