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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拟修订相关条例保百姓餐桌安全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栗哲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黄倩 2016-07-30 1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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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实习生 栗哲

  7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在当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新的食品安全要求,修订草案对原条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增加了“小餐饮管理”专章,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概念,规范了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摊贩的行为,完善了监管体系。

  规范小餐饮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原条例只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作了规定,我省借鉴外省做法,将小餐饮管理纳入到地方立法当中,对小餐饮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设立小餐饮应当符合的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要求小餐饮的全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并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许可证、有效健康证明、营业执照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完善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中小学校大门附近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摊贩的行为。

  考虑到小作坊的生产条件较为简单,修订草案完善了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速冻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对于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修订草案在原条例授权县级政府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外,还拟授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商城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同时,为减少中小学生群体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修订草案拟规定中小学校大门两侧100米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

  检查、检验结果须及时公布,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举报属实有奖

  对于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要求食药监部门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检查、检验结果。同时,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在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场所或食品摊贩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映其卫生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的相应标志。

  修订草案拟规定,食药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可进行责任约谈或书面告诫,并将约谈、告诫和整改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修订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及时给予奖励。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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