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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桂东8月17日讯(通讯员 陈应明)8月17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5年12月9日,李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小型汽车由西往东行驶,1时20分许,途经S351线桂东县寒口乡寒口街时,车辆驶上右侧人行道,撞上人行道外的围墙角、人行道内花池、路灯杆,随后车辆尾部往右横甩,撞进郭某的饮食店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无牌小型汽车、郭某饮食店内货物受损。
经鉴定,李某属醉酒后驾车,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系李某私自购买的已经强制报废的无证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