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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污染环境罪 雨湖区检察院追诉一公司为共同被告

来源:红网 作者:吕盛德 姚恩明 编辑:刘惟烜 2016-09-19 09: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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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9月19日讯(通讯员 吕盛德 姚恩明)9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辖区某工贸公司和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工贸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负责审查起诉的办案检察官介绍,警方侦查发现,2014年12月9日至14日,该公司主管人员赵某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次锰清洗加工项目,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约10吨,通过厂区道路和涵洞排放至附近水塘,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经湘潭市环境监测站认定,该公司外排废水中的铅和锰,分别超过排放标准的10倍和1209倍。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然而,本案由警方立案侦查终结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该工贸公司并不在被告单位之列。警方只对被告人赵某一人立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起初,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尚有许多证据不到位,于是将本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补充新的证据后,该工贸公司涉嫌本罪的单位犯罪证据,清晰地呈现在检察官面前。构成污染环境罪,其源头的生产单位自然责无旁贷。该罪相关法条也对单位作为此罪犯罪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于是,检方在对此案提起公诉时,决定将该工贸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列入第一被告人。雨湖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时,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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