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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助民讨薪 依法维权零成本

来源:红网 作者:赵绍君 冯丽 贺新年 编辑:王津 实习生 李凤 2016-09-21 0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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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双清站9月21日讯(分站记者 赵绍君 通讯员 冯丽 贺新年) “通过这次劳动争议纠纷,能更加清晰的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后找工作心理更踏实了。”9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中回访时,当事人陈某连声道谢,感谢援助律师在一个月时间将他的劳动报酬追回。今年来,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办结劳动争议纠纷四十余起,实现依法维权零成本,群众好评如潮。

  7月12日,家住双清区的陈某被公司解雇,称原单位未支付他上班期间的加班费,单方面辞退他也没有任何补偿。处于失业状态的陈某抱着试试的态度向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援助中心审批后,援助中心当天指派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周志高律师办理此案。经了解:陈某自2015年11月20日起为邵阳市某公司汽车维修服务站从事服务接待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口头承诺试用期工资2000元,后按基本工资2000元/月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工资。2016年7月8日该公司汽车维修服务站口头辞退申请人,由于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为其工作的半年多时间经常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由于证据不足,7月22日,援助律师向邵阳市人社局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立案,并申请调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8月18日,邵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援助律师及时调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证据充分,开庭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补偿共计20000元,并当天支付完毕。

  援助中心律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该案中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提供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无工作证件、工资条予以直接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利证据,后来只能以申请调查取证方式补正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缺项。其次,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汽车维修服务站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只能接受惩罚性条款。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商机制,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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