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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10月10日启动特药待遇追补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月红 编辑:王娉娉 2016-09-30 0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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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沙市人社局、长沙市卫计委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长沙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享受大病保险特药待遇。1月1日至10月31日为大病保险特药待遇追补期,长沙将于10月10日启动追补工作。

  16种高价药纳入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下称“特药”)特指不在现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据今年公布的《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我省首次将患者自费的16种以癌症治疗靶向药物为主的药物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据了解,在长沙,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下称“参保患者”)。

  异地购药经同意可享待遇

  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下称“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在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方面,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无偿供药待遇方面,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参保患者使用特药,原则上限在统筹区特药协议药店购药方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如果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特药待遇。

  ■记者 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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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16种药品属“特药”

  包括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剂)、达沙替尼、尼洛替尼,治疗乙型血友病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治疗结直肠癌的贝伐珠单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盐酸埃克替尼(7片装和21片装)、吉非替尼、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HER2阳性胃癌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治疗淋巴瘤的利妥昔单抗,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注射用硼替佐米,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地西他滨,治疗肢端肥大症、类癌的注射用醋酸兰瑞肽,治疗高磷血症的碳酸镧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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