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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用“超级网银”卷走220万 16名成员一审全部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董梦璠 刘华 编辑:刘飞越 2016-10-19 09:47:1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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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他们打着“天美广告公司”的旗号,却从未从事过任何相关业务。借着公司的幌子,售卖银行卡,并利用“超级网银”的漏洞,4个多月竟从多个账户悄悄转移了200多万。

  对内,他们分为三个小组,每月有2000元至3000元底薪,还有10%的提成,甚至还有“小金库”,骨干人员还有资格拥有“股权”,有底薪、有提成,俨然一个分工明确、奖罚分明的组织。

  近日,这个团伙的16名成员一审全部获刑。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董梦璠 通讯员 刘华 长沙报道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天美广告公司”的陈拓(文中均为化名)等16人,因涉嫌将出售的银行卡绑定“超级网银”的方式,窃取他人账户资金,分别被判处11年8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在2014年2月至7月内,该团伙共窃取资金近220万元。

  作案手段利用“超级网银”吞钱

  2013年下半年,程东等人(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望江苑租赁了一间房子,对外挂牌“天美广告公司”,实际上却并不从事广告业务。程东等人先后招募陈拓等16人,专门通过“超级网银”来窃取他人钱财。

  据了解,陈拓等人先从网上低价买入成套的银行卡,每套含有配套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并将购入的银行卡作为子卡与公司固定银行卡(主卡)绑定。之后,陈拓等人再将这些已经“处理”好的子卡通过QQ、淘宝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兜售。一旦这些银行卡的买家向此卡内存入资金,团伙成员便通过操作主卡的网上银行,通过“超级网银”的业务,迅速将子卡内的资金转入绑定的主卡账户内。

  团伙组织分为3组并设激励机制

  团伙16人被分成3个小组,各小组独立完成银行卡的购买、兜售、资金窃取和获利分配等。

  陈拓是其中一组的组长。他负责小组的日常管理,如银行卡购买、销售、转账等。每个组员也各司其职,有人出售银行卡、查看主卡账户余额;有人负责记录小组内银行卡售卖数量、盗窃金额等事项,还有成员负责解决计算机、银行卡技术问题等。“说是广告公司,但基本只做两件事。”组员曹爽说,主要是卖银行卡和通过控制卖出的银行卡,将买家存入卡内的钱划到公司的账户。

  此外,公司有明确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成员每人每月有2000至3000元不等的底薪,并可从各自售出的银行卡内窃取的资金中获得10%的提成。剔除个人提成、小组开销后,剩下的资金拿出30%作为小组的“小金库”。除此之外,各小组剩余资金在程东及各组骨干成员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作为组长,陈拓占股比例为18%,算其中比较高的。

  受害人不少为淘宝卖家

  判决书上显示,受害人中不少为淘宝卖家,受害人任强就是一名淘宝店主。为方便提现,他通过搜索找到可以代办特定人名的银行卡QQ群。并花1500元买了一张户名为“向波”的工商银行卡、网银设备及绑定的电话卡。

  他介绍,当时卖家告知银行卡是用“向波”的士官证办理的,安全可靠。

  2014年7月18日,他在网上通过支付宝往这张银行卡里转了3万余元。然而,10多分钟后,发现存入的资金被人分8次转走了。

  网购银行卡有安全隐患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应当实名办理,网购所谓已经办好的银行卡明显不符合“实名制”的要求,购卡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卡内资金属于其所有,法律予以保护。但因非实名账户,购卡者可能存在举证困难。他还提醒,网上购卡存在安全隐患,用户遵守实名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业务,并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此外,他还提醒,遗失的银行卡一定要挂失,不再使用的银卡也应及时去银行注销,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辉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按照规定,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不法活动者或将涉嫌违法。对于售卡者来说,如果购卡者利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将有可能受到牵连,严重者可能被法律追究连带责任,个人信用也将受损。

  据了解,目前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从收购到冒名代办,再到出售等环节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了全套东西后,你进行转账、汇款,包括绑定一些支付账户都能在网上操作完成。因此,这些信息有时候会被用在一系列非法活动中,比如电信诈骗、行贿受贿、洗钱、偷税漏税等。记者 刘双 实习生 董梦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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