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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大叔找26岁女子代考驾照 本人、代考、中介全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张斌 姚恩明 编辑:刘惟烜 2016-11-02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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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雨湖区11月2日讯(通讯员 张斌 姚恩明)11月2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区法院对其提起公诉的一宗“驾校替考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易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徐某(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湘潭市基层法院判决的首例此新罪名案件。

  审理查明,现年47岁的湘潭县白石镇某村男性村民刘某,在参加某驾校机动车“科目二”考试前,自感其技术难以“过关”,便找到37岁的湘潭县某驾校教练易某,要求易某帮其找人替考。易某联系上26岁的雨湖区姜畲镇某村女村民徐某,徐某同意代考。易某又联系上34岁的某机动车驾驶人场内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彭某,请其协助作弊。1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彭某的配合下,徐某在刘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将其换下,由自己替考,并一次性获得通过。在此期间,易某收取了刘某给予的“费用”3200元,由其出面,请徐某“吃饭唱歌”。同年3月23日,易某、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易某另向刘某退还所余现金2600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1款、4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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