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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以案释纪》之十六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编辑:夏君香 2016-11-30 09: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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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两会”期间严查会风会纪。(资料照片)通讯员 摄

  1 违规使用警车受处分

  【案例1】

  何XX,中共党员,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中队指导员,于2016年8月12日,违反公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驾驶警车带其妻子看病并在处警时搭载其妻子到事故现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在组织调查期间,该同志认错态度较好。2016年10月24日,X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

  何XX的行为,第一,违反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关于“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第二,违反了2016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一条关于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的规定,以及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规定;第三,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四条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的规定。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本条所称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6月6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等有关规定。

  应当注意,新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第二,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三,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本案发生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公车私用的行为,表面看是小事,实则是大事,是一种公私不分的行为,是一种不廉洁的行为,是一种影响党的作风建设的行为,长此以往,还会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把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作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内容之一,把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纠“四风”的重要内容之一,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大力改革,使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情况大为改观,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把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专门条款作出了处分规定,这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何XX作为交警中队指导员,作为统一着装和有特殊纪律的公务员,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本应当廉洁意识、纪律意识更强,自觉践行新准则规定的道德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认真学习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党纪党规,守住纪律“底线”。但他罔顾党纪党规,不但驾驶警车带其妻子看病、损害党员干部职务的廉洁性,还在处警时搭载其妻子到事故现场、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是在党的十八大和新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这种顶风违纪行为,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何XX的教训,告诫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清正廉洁本色,时刻牢记公权为公、用来为民,公物姓公、公私分明。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2 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受处分

  【案例2】

  盛XX,中共党员,X市农民教育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2016年4月,盛XX组织全市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总经理、区县农业产业化局局长共38人赴宁波学习培训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使用公款组织参训人员到普陀山景区参观旅游,共开支17900元。2016年7月10日,X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旅游人员个人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条文】

  盛XX的行为,违反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适用新条例第九十八条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区分“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和“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行为,支付旅游费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无明确公务目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但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第二,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界限问题。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应当认为是违纪。

  第三,认定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考虑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外,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公款旅游陋习甚深,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随着正风肃纪的不断深入,明目张胆地用公款旅游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当前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手段,给公款旅游穿上“马甲”。如以会议、培训、参观、考察、研讨、参展、招商引资等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旅游之余顺带培训,旅游中间“插播”会议……有的违纪者甚至以此为名,到国(境)外旅游。

  公务差旅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出差的费用按标准由公款支付。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既浪费了国家财产,又滋长了享乐主义,还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本案中,盛XX作为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理应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了然于胸,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守住纪律“红线”。他却借公务差旅之机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使旅游披上了“隐身衣”,是一种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是应当的。

  盛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为公,一分一厘不能乱用。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3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受处分

  【案例3】

  王XX,中共党员,X县广播电视台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王XX在接待某县学习考察组的过程中,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学习考察组4人,11人陪同),超标准使用洋酒招待,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2016年8月,X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

  王XX超标准接待的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八条关于“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的规定,还违反了第十条关于“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在适用新条例第九十九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条的违纪行为主体既包括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又包括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第二,“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违规接待的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予以确定。第三,如果是单位违纪,则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党员的党纪责任。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违反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四,有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达到情节较重的,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对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违规公务接待容易滋生“舌尖上的腐败”问题,既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也是人民群众痛恨的作风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作风建设,针对公务接待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相继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省委也出台了《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25日)。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为公务接待画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近年来,各级“三公经费”逐年下降,“讲排场”“比阔气”等现象逐渐得到了有效遏制,俭朴理性的新理念正在深入人心。然而,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存在“公务接待是个筐,什么费用都往里面装”的错误认识。觉得在公务接待中,如果不多找几个人陪同就是不尊重,不大吃大喝就是不懂待客之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热情好客等风俗,被畸形地运用到公务接待中,导致公务接待中喝高档酒、吃天价菜、来客一人陪客一桌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破坏了党员干部形象,也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王XX作为县广播电视台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理应熟悉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公务接待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各项规定,他却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待,不仅使用了高档洋酒接待,还上演了11人接待4人的闹剧,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应当的。

  王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正常的公务接待无可厚非,但利用公务接待的机会公款吃喝、挥霍浪费,就是违反廉洁纪律,就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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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实质上是党性问题”。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作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重视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中央政治局就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提出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厉行勤俭节约等八项规定。此后,中央为加强作风建设,又陆续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有8个条款对3类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不正之风,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问题,侵害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此,新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规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公款姓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分一毫都不能私用。违规使用公款进行大吃大喝、赠送礼品、滥发津补贴等行为,严重违反作风建设的规定,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对此,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以及违规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和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此,新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作风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以优良的党风来带动民风社风,建设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撰稿人/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整理/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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