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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潭12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黄戌娟 赖雅静)喝了酒之后,刘慧(化名)在路口无故踢踹过往车辆,还对随即赶来的民警拳打脚踢,并将民警手臂咬伤。近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湘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5月22日凌晨1点多,刘慧喝酒后带着10岁的儿子从易俗河镇凤凰路某路口通过时,无故踢过往车辆,并殴打司机。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正在闹事的刘慧控制。但刘慧不听劝阻,趁民警不备,带着儿子坐的士逃离。随后,民警将的士截停。被带入警车后,刘慧对民警进行踢打,并将一民警左臂咬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刘慧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