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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一村支书挪用公款 获刑1年4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欧波 曹仙忠 编辑:刘惟烜 2016-12-19 09: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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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资兴12月19日讯(通讯员 欧波 曹仙忠)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严打雁过拔毛式腐败,日前又一桩此类案件尘埃落定。12月18日,该院收到当地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亮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这起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文昌村3名村干挪用公款案,经一审审理,已水落石出。

  被告人王某亮、宋某书、胡某雄,当时分别担任文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委员兼报账员职务。2011年底,当地一南杂店老板向王某亮提出借款30万元,王某亮答应后,分别跟宋某书、胡某雄提出,要从村账上借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宋某书、胡某雄明知是用于生意周转,仍然同意从村上借款。2012年3月6日,该笔款项回到王某亮手上,王某亮将其中3万元交给胡某雄用于村上开支,另27万元存入文昌村账户。2012年4月,文昌村某村民组长想竞标工程,向王某亮借钱30万元,王某亮答应后,分别跟宋某书、胡某雄说需借30万元周转,但未说明具体借款用途,宋、胡均表示同意借款。该笔款项后于4月23日回归文昌村账户内。另有3万元于2011年11月被他人借用,超过3个月以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亮、宋某书、胡某雄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63万元,其中6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王某亮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二人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被告人王某亮、宋某书、胡某雄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了所有挪用的公款,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亮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1年4个月;其余两人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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