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无非是想预防和减少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给自己或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几乎每个保险公司的口号都是现在交钱,将来享福利。而这次求助的赵先生,其母亲交了近20年保费,等到真正想用时,却因为一次忘交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了。本该让人舒心的保险却成了烦心事,这让他非常郁闷。
潇湘晨报记者 文乃斐 长沙报道
二十年前,赵先生的母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保险,眼看保费快交满,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忘交一年,保单就此失效。为了恢复保单,赵先生前往保险公司办理复效,可就在当天晚上,老人不幸去世了。赵先生虽办理了复效手续,但扣款却是在第二天。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无效,只能作为退保处理。
“工作人员经常上门积极推销保险,知道你的联系方式,却从没有人提醒保单失效。”赵先生对于这样的做法相当不满。1月11日上午,记者陪同赵先生前往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协调。
事件 身患老年痴呆症忘交保费,保单失效
赵先生告诉记者,1997年11月29日,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前往其住所推销保险,赵先生的母亲柳女士在劝说下购买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按照条款规定,柳女士每年11月交1000元,需交满20年,保险金额为10000元。作为保险回报,她每三年将获得1000元,除此之外,每年都会按照5%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
之后,柳女士一直按时交纳保费,而到了2014年,她患了老年痴呆症,忘记了这回事,当年11月,中国人寿无法扣款,当期保费没有交纳。
此后,柳女士的病情加重,赵先生才想起这份保险合同。而他获知,因为有一年未交保费,保单已经失效,需要其前往柜台办理复效手续,恢复保险合同。于是,2016年3月3日13点,他前往位于梓园大厦的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复效手续。
恰恰在赵先生办完手续的当天晚上7点,母亲柳女士去世。处理完母亲的后事,赵先生前往中国人寿办理理赔。赵先生告诉记者,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虽然柜台办理了复效手续,但保险公司在第二天才正式扣款,合同才能恢复生效,而其母亲是3月3日当天晚上去世,因此,该份保单依然只能作为失效保单处理,无法办理理赔,只能进行退保。
争议 常有保险人员上门推销,却未能提醒
“我母亲由于患了老年痴呆,所以忘交一年保费,但根本没有人来提醒我们交钱,也没有人通知保单失效。”对于中国人寿所给出的说法,赵先生无法接受。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先生向潇湘晨报反映了该情况。1月11日上午,记者陪同赵先生来到了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没有提醒客户续交保费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由于此为多年前的老保单,一些信息与资料不全,因此无法为老客户进行一一通知。而赵先生认为,“直到最近,每一年都有保险人员上门推销保险,理应知道联系方式。”该负责人则表示,保险销售人员不可能知道客户的所有保险,这也是出于不能泄露客户隐私的考虑。
按照保险公司的算法,赵先生只能办理退保手续。交纳近20年的本金,扣除每三年返还的1000元,赵先生最后大约能拿到14000元左右。
观点
当事人补交保费即已生效
赵先生认为,其母亲因为患老年痴呆忘交一年保费,保险公司多次前往其住所推销保险,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他表示,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提醒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机构,依据商业道德和交易习惯提醒客户也应是其服务的内容之一。
复效之后保单的生效时间也成为了此事的焦点。记者注意到,在该款保险合同第十六条写明,“自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而赵先生2016年3月3日办理复效手续,且保费早已交到了保险公司存折上,因此赵先生认为,其是在母亲去世前进行复效,“至于第二天扣款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而记者采访了另一家保险公司,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当事人投保,保单为次日凌晨生效,而复效相当于重新投保,行业内的做法也是普遍认为第二天才能生效。
不过,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李健律师则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所以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本合同恢复效力”,因此本合同在当事人补交保费到达保险公司时已经生效,而非保险公司所指的第二天扣款,第二天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