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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介绍女硕士替朋友考研 各被判处罚金1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王娉娉 2017-01-20 0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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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 (通讯员 刘希平 刘煜 记者 李广军)某高校教师邹某为帮助一名外地朋友考上本校的硕士研究生,竟然找到一名刚刚“海归”的女硕士沈某,代替朋友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现场,因为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年龄相差太大,最终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昨日,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被告人沈某、邹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罚金1万元。

  邹某在长沙某大学管理部门工作,几年前到广西出差时,认识了现在桂林某单位任职的官员唐某,后两人多有联系。2015年4月,唐某向邹某表示她想报考邹某所在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之后,邹某帮助唐某在网上操作报考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的一天,唐某打电话给邹某,告知因为没办法请假,无法参加考试。邹某便想到了找刚刚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沈某代替唐某参加考试。邹某认为,沈某脸型和唐某脸型有几分相像,或许可以蒙混过关。而此时的沈某正想报考邹某所在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看到邹某有求于自己,沈某便答应了。

  2015年12月26日,沈某拿着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代替唐某在长沙某大学考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当天下午,沈某在参加英语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不是本人参考,沈某承认了代考行为。考试完毕后,沈某随即被带到辖区派出所。据了解,沈某与唐某两人年龄相差近20岁。也正是因为年龄相差太大,“假唐某”最终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注意。

  昨日,天心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以被告人沈某、邹某构成代替考试罪,均判处罚金1万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

  此案审判长表示,本案被告人的替考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但考虑到二人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亦均是碍于朋友情面,没有金钱交换;《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距离本案案发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等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了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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