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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通报7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编辑:陈佳婕 2017-02-08 16: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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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2月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据三湘风纪网消息,近日,湖南省醴陵市纪委通报了7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1、阳三石街道泉湖村党员陈安酒驾案。2016年1月29日,阳三石街道泉湖村党员陈安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醴陵市醴泉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陈安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陈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左权镇将军村党员汤永桂酒驾案。2016年8月25日,左权镇将军村党员汤永桂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国瓷路与城北大道交叉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汤永桂血液内酒精含量24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汤永桂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汤永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沩山镇沩山村支委张申球酒驾案。2016年6月23日,沩山镇沩山村支委张申球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醴陵汽车东站百味佳超市门前路段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同向后方驶来的凯迪拉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申球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85.23mg/100ml,为醉酒驾驶。2016年9月22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申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张申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自来水公司职工史立明酒驾案。2015年3月29日,醴陵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史立明(非党员)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醴陵市瓷城大道联华超市门前路段向左变道时,与左侧同向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醴陵法院判史立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醴陵自来水公司给予史立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新阳卫生院原副院长吉繁荣酒驾案。2016年2月15日,新阳卫生院原副院长吉繁荣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新街口路口至汽车站路口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吉繁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9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吉繁荣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吉繁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股原股长许雪清酒驾案。2016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股原股长许雪清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国瓷路与李畋东路交叉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许雪清血液内酒精含量49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许雪清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许雪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孙家湾镇文家湾小学原校长耿猛酒驾案。2016年6月17日,孙家湾镇文家湾小学原校长耿猛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左权中路桥西广场路口至西山公园前面路口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耿猛血液内酒精含量28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耿猛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耿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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