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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抢夺宝马车被抓 民警收3000元炮制精神病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王娉娉 2017-02-10 0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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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读研究生抢夺宝马车,这本已是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没想到,案件的后续发展却更令人震惊:该案的一名办案民警居然伪造精神病材料,收了3000元好处费,差点帮抢夺者“摆平”了十二年刑期。

  最终,这名徇私枉法者并未逃过法律的制裁,二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2013年12月,在读研究生文某从长沙某4S店抢夺了一辆宝马车,价值66万余元。文某被抓后,为帮其脱罪,长沙市同升派出所民警张某伪造材料,让文某成功鉴定出精神病。张某分三次共收取3000元好处费和一条香烟。

  东窗事发后,望城区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某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第一次收钱,违规安排见面

  “这是我人生的第二台车了。”2013年12月5日,文某在朋友圈里晒出自己和一辆宝马车的合影,当时他24岁,是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当晚,文某在武汉和朋友吃饭时,称这辆车是他从上海买来的。饭局结束后,文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6日凌晨,长沙警方将文某连夜从武汉带回了长沙。原来,该车是文某从长沙某4S店抢夺的。

  被抓前一天,文某在长沙某4S店试驾时,强行将一辆宝马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6万余元。抢车后,为了让朋友相信这辆车是他从上海购买的,文某绕行江西九江,再回到武汉。

  张某作为文某抢夺案的办案民警之一,参与了该案的侦查工作。2013年12月14日晚,文某母亲刘某送给张某1000元现金,请求其关照文某,并提出想见见文某。张某收下现金后,找了个快下班的时间,带着文某父母来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未遵循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程序,将文某父母带进了接待室。之后,他又以办案单位民警给文某送衣服的名义,让看守所值班民警将文某提至接待室,与其父母相见。

  第二次收钱,伪造精神病材料

  被抓后,文某起意通过精神病鉴定脱罪,开始伪装精神病症状。他的父母及亲属则通过关系帮其运作精神病鉴定一事。

  2014年1月6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至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10日,文某父母向雨花区检察院申请对文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之后,雨花区检察院以需确认文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月22日,鉴定机构确定为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简称“鉴定中心”)后,张某告知文某母亲,约定次日在鉴定机构见面。

  1月23日,张某带着协警陈某、邓某将文某押往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告知张某,鉴定材料中尚缺做鉴定必需的《综合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简要案情、疾病调查史、鉴定目的与要求)和旁证材料(如羁押期有半月以上,提供管教干部及2-3份室友旁证材料)。张某作为并未参与抓捕文某行动的侦查人员,自行在鉴定中心当场写下一份与文某抓捕时表现情况不相符的《综合材料》。在该材料的疾病调查史中,张某写道:“办案民警在湖北抓获文某时,文某当时的第一反应是以为遭到绑架,并问办案民警要多少赎金,足以反映嫌疑人文某思维方式异于常人。”此外,张某还以自己和抓捕文某的民警的名义,在《综合材料》上签名,事后也未向该民警进行告知。

  当天中午,文某母亲请张某几人吃饭,分别塞给张某及两名协警各1000元现金,三人予以收受。吃饭过程中,张某未经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确认,草拟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文某在我所关押期间,情绪波动比较大,精神方面表现异常,时常会有自言自语的表现,与人沟通时思维混乱,说话语无伦次。我所建议办案单位将文某送往医院进行精神方面的检查及鉴定。”并以一名曾参与抓捕文某、但当时未转正的民警的名义签名落款,附上了警号及电话,提交给鉴定中心。

  第三次收钱,复核伪造的病例

  2014年1月27日,鉴定中心对文某做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当年3月5日,张某和参与抓捕文某的干警肖某二人应雨花区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要求,前往湖北宜昌复核文某的精神病病例。原来,书写这份病例的医生此前就被文某家人收买。

  据了解,张某将前往宜昌复核病例一事告知文某母亲后,文某父母在宜昌接站、请吃晚饭、安排住宿,张某收了一条香烟和1000元现金。次日,二人复核取证完成后,又由文某父母陪同参观了三峡大坝。

  收到复核材料后,2014年3月28日,雨花区检察院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文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案发

  审查时发现鉴定意见有问题

  2014年10月24日,长沙市检察院对关于文某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该鉴定存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有错误、鉴定程序有瑕疵”的问题,不宜作为定案依据,建议重新鉴定。

  之后,经长沙市检察院委托,云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先后对文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均认为文某无精神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文某后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1月13日,长沙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长沙市公安局纪检部门通知张某接受询问,后经长沙市检察院交办,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于1月14日对张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2016年2月4日,望城区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认为其行为属违纪违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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