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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强奸后潜逃23年落网 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王娉娉 2017-02-12 1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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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娄底2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犯下杀人、强奸案后,男子刘某改名潜逃,23年后被抓获归案。2月1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11月29日晚,二十岁的刘某在新化县上梅镇新田村新洋公路附近散步时与同在散步的杨某、孙某等人相遇,刘某与孙某因故发生口角,刘某便持锐器将孙某兵的右手刺致轻伤。这时,杨某上前制止刘某,刘某又持锐器朝杨某胸部捅刺,致杨某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当场身亡。

  此前几日,刘某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强奸。作案后,刘某连夜潜逃至海南等地,并化名“李再弟”来到重庆居住。

  2015年3月14日晚,刘某女友杨某某因更换门店电表一事与人发生争执,刘某出面与人发生扭打,并用剪刀朝对方的头部、腹部、腋下等多部位刺,致其重伤。作案后,刘某又潜逃至成都,同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11日,记者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故意杀人、强奸后潜逃二十三年,被抓获归案后,其所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虽已过追诉期限,但刘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经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予以核准追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人发生口角后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还在与人纠纷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刘某的近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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