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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加大楼市调控力度

来源:红网 作者:符瑶 编辑:刘惟烜 2017-02-14 08: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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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分站2月1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符瑶 通讯员 李乐辉)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调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在满足湘潭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资金需求前提下,进一步合理运营资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

  《通知》明确了3个方面的内容:保留对购首套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无需借款人申请人提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贷款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最高比例为购房款的80%;恢复贷款受理时限,将受理期限从购买(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建造自住房之日起,至办好房屋产权证后3年内,恢复至办好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1年内;恢复贷款最长年限,将贷款最长年限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5年,恢复至借款人退休年龄。《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2015年下半年以来,湘潭市频繁出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12月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86.14%,目前尚有约3亿元贷款申请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拨付后个贷率预计将临近90%,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指标控制要求。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湘潭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2017年1月,湘潭市对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就市民对政策调整内容的疑惑,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还进行了解答。

  此次政策调整后,仍保留对购首套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再次购房并在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利率。对于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结清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通知》对贷款受理时限做出了调整,将受理期限从购买(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建造、大修自住房之日起,恢复至办好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1年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中途出现证件遗失(损毁)补办或房屋产权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以产权证初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如购买二手房,以房屋过户后新证登记日期开始计算。

  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此次政策调整,恢复了贷款最长时限,将贷款最长年限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恢复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还介绍了部分特殊情况: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处级以上女干部或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延长的,贷款最长年限可以对应调整;已办理单位内退,但公积金缴交正常的,公积金中心将酌情考虑准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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