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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状告商家侵害其肖像权 索赔12万获赔7000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罗新祥 编辑:陈佳婕 2017-02-23 09: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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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兵喊你恰香锅”?侵权!

  大兵索赔12万获赔7000元

  本报2月22日讯 因在店门口立了张相声演员大兵(艺名)的照片,并且配上了广告语,这家店被大兵索赔12万多元,并公开声明道歉。望城区人民法院今天通报该案,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幽默搞笑的语言、信口掂来的笑料……作为相声演员出道的大兵,在湖南可谓家喻户晓。位于望城区北津学院附近的一家香锅店为了招揽生意,就把大兵“利用”了一番。香锅店的老板余某不仅在店门口和店内挂了几张广告招贴画,用的正是大兵的相片,并配上了“同学们,大兵喊你去呷麻辣香锅”的广告语。

  2016年5月,大兵收到“粉丝”举报,获知余某擅自在餐馆显著位置张贴、放置自己的肖像,并标有姓名。大兵认为余某使用拍摄角度错位、质量不佳、形象不雅的相片作为商业宣传,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艺术家形象,余某此举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大兵将这家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声明道歉,支付损害赔偿金等各类费用12.6万元。

  而余某一方认为,张贴行为侵权程度并不严重,经营场所远离市区、人流量不大、消费群体主要是学生,且张贴大兵照片只有两个月,在收到原告方律师函后就将照片撤下来了;大兵并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香锅店因张贴照片而获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兵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悬挂、张贴印有大兵肖像及姓名的图片,并配以广告语,利用大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引导消费者,已构成了对大兵肖像权的侵害。但被告并未在使用大兵肖像时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人格尊严,未对大兵的名誉造成贬损,没有侵犯名誉权。

  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以道歉信形式赔礼道歉,并以在侵权店铺门口及店内两侧墙壁上,至少连续30天张贴的形式消除影响;并赔偿7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罗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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