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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祸、侵权或自伤家长都要担责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邹方全 胡巧丹 鲁利 编辑:陈佳婕 2017-03-17 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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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孩子惹祸,侵权或自伤家长都要担责

  律师建议:家长在完善监护职责的同时,可视情况购买监护人责任险

本期主题:孩子闯祸谁担责

  熊孩子玩打火机点燃油漆店,调皮小朋友独自爬上没安装门窗的楼房坠楼,孩子与同学打闹被戳伤眼睛……这些跟孩子相关的事故往往让人后悔莫及。

  一旦事故发生,相关责任谁来承担?律师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如果疏于管理,不管是孩子闯祸侵犯了别人权利,还是孩子自身受伤,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邹方全 胡巧丹 鲁利

  案例1

  两熊孩子玩火引发火灾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小区两个小男孩凑在一起玩,模仿大人用打火机,在油漆店旁边点燃了过道的油漆引发火灾,造成几间房屋受损,损失30多万元。邻居十人组团状告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法院判决俩孩子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娄底冷水江5岁的丁丁与4岁的童童常在一起玩。2016年1月21日,在童童爷爷开的油漆店一个堆放油漆的小房子里,两人在玩打火机,然而大人们并没有发现。随后,丁丁点燃打火机,使堆放在过道两侧的油漆着火并引发火灾,还蔓延到附近房间,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事发后,冷水江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位于油漆店门面东南角小房间,起火点位于该房间走道,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起的火灾。经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1万多元,毛某等十个人因此次火灾受损,毛某等十人就其损失分别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根据火灾成因认定,两人系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导致者,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童童爷爷作为油漆店的实际经营者,明知油漆系易燃物品,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高度注意店内的防火安全,而他对本次事故没有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和各方的过错,各受害者的损失应由油漆店的实际经营者童童爷爷承担45%的责任,丁丁承担35%。童童承担20%,因为俩孩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案例2

  6岁娃偷爬上刚建好的楼坠下

  法院认定父母疏忽,自担七成责任

  6岁的孩子从幼儿园放学后,偷偷爬到邻居刚建好的新楼房,由于门窗还没安装,孩子从二楼坠下,造成八级伤残。孩子父母状告屋主,近日,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屋主承担三成责任,其余七成由孩子监护人承担。

  平江6岁的小晨从幼儿园放学后,趁父母不注意,偷偷溜进家附近一栋刚竣工的楼房玩,并顺利爬上二楼。由于房子门窗还没来得及安装,小晨不慎从楼上坠下,被路人发现后紧急送医。住院近一个月,用去医疗费7万多元。小晨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据悉,事发的大楼为曾某、何某合伙所建,事发时主体已经完工,一二楼处于毛坯状态。

  出院后,小晨的父母多次找屋主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他们起诉到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晨从大楼摔下来时年仅六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他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父母疏于安全管理和保护,放任孩子在无成年人照看的情况下独自去大楼玩耍,以致孩子发生不幸,小晨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小晨系未成年人,该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小晨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曾某、何某作为大楼的所有者,对大楼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而事发时大楼楼梯间内未安装门,二楼窗户未安装玻璃、防盗网,大楼相关位置也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对于原告小晨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原告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曾某、何某承担3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认为赔偿款过少,被告曾某、何某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3

  课间被同学持笔刺伤眼睛,谁赔偿?

  在学校学习少不了跟同学打打闹闹,而万万没想到,十岁的小军会因为一次打闹让他的眼睛被笔刺伤。小军的父母状告同学小夏的监护人和学校。近日,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学校和小夏父母均做出赔偿。

  晚自习就要开始了,小夏和同学们像往常一样在教室里玩耍。事发时,小夏手持着铅笔在教室的后墙签字,小军、丽丽也在小夏的身后玩耍。丽丽出于玩笑踢了小夏一脚,小夏猛回头看到小军,误以为是小军踢了他,便也朝着小军踢了一脚。于是,小夏、小军互推起来。在推打过程中,小夏手中的铅笔不慎刺伤小军左眼。小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医院预算后续治疗费需4万至5万元。

  小军所花费医药费已由校方支出,小夏父母探望小军时也拿出1000元。但对于后续治疗费,各方迟迟未能协商一致。小军的父母将小夏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了法庭。

  鉴于小军左眼修复所需后续治疗费的标准,只有病历上的医生建议作为依据,小军父母在收到开庭传票后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所需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意见。承办法官向小军父母建议,考虑鉴定的风险和鉴定所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可以参加法官在开庭前组织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再选定鉴定机构。小军父母、小夏的监护人、学校亦同意在鉴定前参加庭前调解。

  法官给双方解释,小军和小夏均系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而小夏的侵权行为造成小军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小夏父母和学校均愿意对小军的人身损害进行相应赔偿,而小军父母亦同意对小军的损伤自行承担一部分。最终,学校同意赔偿后续治疗费1.8万元,小夏父母赔偿2万元。

  律师说法

  教育机构能证明已尽义务,不用担责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此外,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刘明建议,家长在完善监护职责的同时,为减小风险,可以视情况购买监护人责任险,即常说的“熊孩子”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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