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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父母房也需养老尽孝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康晓乔 2017-03-21 1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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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罗荣 聂士洋

  “兹有父亲张某83岁,于长沙市天心区某号有房产一栋。我张易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同时也不承担父亲的生老病死义务。”近日,这份奇葩承诺书摆在了天心区法院法官的办公桌头,署名张迦、张宾。“不要房子,不养老”?这样的“奇葩”承诺书是否合法呢?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该案的审判长罗荣做了详细解答。

  父亲多病,二儿大女撂挑子

  这起继承纠纷的由来是这样的——张爹生前有两次婚姻,第一次生育大儿子张迦、二儿子张易、大女儿张宾,第二次生育小女儿张叮。张爹生前与张迦生活在一起,由张迦照顾其饮食起居,张叮每月付给张爹500元不等的生活费。

  2012年以后,张爹因病陆续住院治疗。最后一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均由小女儿张叮支付。因医院称可能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张易、张宾向张迦、张叮提出丧葬费用张爹的银行存款两万余元支付。张易、张宾出具书面承诺放弃对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也不承担父亲生老病死的义务。

  老人过世,遗产分割闹纠纷

  张爹逝世后,儿女们就遗产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9月,张叮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爹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张叮与被告张迦各享有二分之一,并由其继承张爹名下两万余元存款。张易、张宾不同意,要求继承张爹的房产。

  法院认为,张迦、张易、张宾、张叮均为被继承人张爹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易、张宾在继承开始前书面承诺放弃继承,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张易、张宾在张爹生前履行赡养义务极少,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得遗产。张爹的两万余元存款已由原、被告协商一致作为张爹的丧葬费用,该笔费用已由张叮垫付,原告要求该笔遗产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迦照顾张爹的日常起居,张叮为张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张爹名下的房屋由张迦、张叮各继承40%,张易、张宾各继承10%;张爹名下的银行存款两万余元,由张叮继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问答

  一些群众在赡养和继承问题上还存在模糊认识,看办案法官案件审判长罗荣如何解答。

  1.“死不继承”,能否“生不赡养”?

  答:不能。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伦理对子女的道德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义务是强制性的,必须履行,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老人在世时,即使子女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其赡养义务不得免除。

  2.在老人生前,子女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答:无效。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才发生效力。

  3.对那些不赡养父母的子女,父母死后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赡养老人或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较少的,诉至法院时,可以判决不分或少分财产。

  4.有的老人说:“财产不给你,你也要赡养我。”对此,应怎么看?

  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而老人在世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并非完全对应关系,而是与父母的血亲关系、抚养义务相联系。当然,在情理上,只要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老人在立遗嘱时也应当适当考虑。

  5.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子女能否以不赡养老人为由阻碍老人再婚?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答: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子女不能以不赡养老人为由阻碍老人再婚,在老人再婚之后子女依然有赡养义务。当然,子女对老人的遗产还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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