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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后游泳溺亡 酒友该担责么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 2017-03-23 09: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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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常研

  【判决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长沙市河西一名大学生在饮酒后游泳淹死,法院判令酒友黄某、王某各承担10%、5%的赔偿责任,死者魏某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另一酒友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23日晚,死者魏某某到黄某处玩耍,黄某便联系王某、黄某某一起宵夜喝酒。酒后,4人结伴至一湖边游泳,魏某某溺水身亡。

  经查明,死者魏某某与黄某、王某系朋友关系。黄某某系受邀参与活动,之前与死者并无交往。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郭庆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死者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知水性不佳的情况下,深夜饮酒后游泳,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作为活动的发起者、参与者,对死者水性不熟悉,并在游泳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活动的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黄某某作为受邀者,之前与死者并无交往,无法得知死者水性等情况,不应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游泳健身是好事,但酒后游泳则犯了大忌。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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