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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失联卖场难逃责任? 居然之家:在走法律程序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康晓乔 2017-03-31 16:17:3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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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渝树人木门商户签订的货单收据。

  红网长沙3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康希)“在居然之家的门店内购买产品,却遭遇钱货两空”,这是长沙张女士所没想到的。距离长沙居然之家金源店渝树人木门商户“失联”事件已过去了快3个月,而张女士仍在维权的路上。尽管有部分渝树人木门的消费者已获得卖场的先行赔付,但由于张女士是直接与商户老板达成私下交易,并没有通过卖场统一收银渠道付款,故而得不到卖场的先行赔付。目前,卖场已对失联商户提起了法律诉讼。

  究竟在这场失联风波中,商户、卖场、消费者三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

  事件回顾

  2016年12月,张女士在长沙居然之家金源店购买了4张总价9520元的渝树人木门,在没有走卖场统一收银渠道的情况下,与商户达成私下交易,直接将货款(减去订金以及优惠现金券,实际支付8128元)转给商户老板。1月9日,张女士发现渝树人木门商户失联时,才知道商户在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向工厂下单。而有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只张女士一个。

  追问一

  木门商户失联 居然之家是否存在管理责任缺失等问题?

  消费者认准卖场的品牌,选择来到这里消费,也就意味着可以享受双重保障。张女士介绍称,目前大约还有15户的消费者和她遭遇一样,在和商户约定快要交货的时间,才发现木门商户失联。“缘何一个偌大的家居卖场会发生商户跑路事件,卖场是否首先存在审核不严、监管不利的责任缺失?”张女士提出了质疑。

  颜忠军律师:居然之家与商户之间建立的是柜台(营业场地)租赁关系。居然之家作为柜台(营业场地)的出租方,有义务监督承租方遵守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商户)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如果商场的规定是实行“统一收银”,商品款项要付给商场收银台。那么居然之家就应当在商场的显著位置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将“统一收银”的规定进行公示。当商户的经营活动出现异常情况,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消费者维权。若居然之家未将“统一收银”的规定在商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且商户跑路后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则居然之家存在监管上的过失。

  追问二

  与商户私下交易导致的纠纷 卖场有无义务承担责任?

  如今,去逛大型百货商场,基本都是在卖场的总服务台付款,而尤其对于类似居然之家等大型家居卖场,多数属于额度较高的家居建材消费,更强调要走统一收银渠道。这其中就涉及两个问题,消费者自身不知道卖场有统一收银的规定;又或者听信商家,避开卖场后与商户私下交易获得更大优惠。

  时隔渝树人木门商户跑路已过去了将近3个月,负责协调解决此事的居然之家金源店装饰材料部纪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居然之家对与卖场签约的消费者已赔付了20余万元,目前还有2位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暂未到场办理退货手续。卖场已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由律师出面对失联商户提起法律诉讼。截至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颜忠军律师:商户利用各种方式引诱消费者绕过商场直接向商户付款,业内俗称“私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系私下交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给商场。因而,买受人(消费者)与商场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而,消费者若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如果商场存在监管上的过失,且这种过失对消费者遭受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商场对于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监管不力产生的责任并不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综上可见,柜台的出租者(商场)承担先期赔付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柜台租赁期满”,因而像这种商户突然关门跑路且通过“私单”交易产生的纠纷,消费者不能直接引用这个条款来要求商场先期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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