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不履约 后果很严重
“二手房”卖家被判赔20万元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唐文东 彭丁云
【判决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卖家在收到买家支付的1万元购房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买家20万元违约金。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从事厨师职业的欧阳经房产中介介绍,认识了赵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欧阳出资175万元购买赵某位于天心区暮云镇的一栋建筑面积为215.71平方米的别墅。
合同同时约定:欧阳出资45万元,赵某出资70万元,总计115万元,对赵某房屋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此前,该房被赵某贷款抵押在银行。)
合同签订当日,欧阳支付2万元定金给赵某,赵某实收1万元,另1万元暂存在中介公司。
双方还约定: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买受人全部付款返还给买受人,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随后,欧阳在交纳了2.6万元中介费后,又向某银行申请100多万元贷款,用于支付房款,获得了银行贷款审批同意。可赵某却一直没有动静。8月底,在合同签订70日后,欧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赵某赔偿各项损失40多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唐文东认为:欧阳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赵某违约,欧阳向赵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后,赵某应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即35万元(175万元×20%=35万元)向欧阳支付违约金。法院参照同地段、相同类型房屋的价格,一审酌情判决赵某赔偿欧阳违约金和损失总计20万元。
【温馨提示】
一诺千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卖家将传统诚信美德置之脑后,导致违约事件发生,结果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