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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被罚款50万元 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来源:红网 作者:危心睿 编辑:刘惟烜 2017-04-07 16: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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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永顺4月7日讯(通讯员 危心睿)近日,江西一建设工程集团因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罚款50万元。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执行人覃某某(已故)、杨某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明,覃某某、杨某某在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尚有工程款。该院遂于2016年11月向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覃某某、杨某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交存法院,该公司不予配合。在之后的调查中,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杨某某在该公司尚有余款168万余元。2017年1月,该公司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汇入执行款9万余元后,遂以无剩余资金协助执行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今年3月,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江西该公司再次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永顺县人民法院在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协助单位履行通知书的同时,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向其发出罚款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罚款50万元。

  截至发稿,该公司已将剩余的协助执行款汇入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有账户。

  【链接】法律条文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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