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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监督执纪“十不准” 严防“灯下黑”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静 万检新 编辑:刘飞越 2017-05-13 09: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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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 通讯员 万检新)昨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会上宣读了《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傅奎出席会议。

  会议透露,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695人,目前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38人,向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的强烈信号。

  会议强调,要以案例划红线,用纪律明规则,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拧到位,以自我净化、自我革命的行动,将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管理贯穿始终,坚决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纯洁和肌体健康。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加强对“十不准”的学习,对照“十不准”,经常检查、反省自己的行为。要严格自我约束,确保干净执纪。要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内部监督管理真正严起来、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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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为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涉案款物。

  二、不准私存、私看、私带以及篡改、擅自销毁涉案资料。

  三、不准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涉案人员。

  四、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

  五、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

  六、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七、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

  八、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

  九、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

  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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