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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出台规范 举报非法集资核实有奖

来源:红网 作者:向云峰 编辑:王津 2017-05-24 1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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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绥宁县分站5月24日讯(通讯员 向云峰)5月24日,笔者从绥宁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绥宁县日前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旨在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提升社会金融安全意识。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获举报奖励。

  该暂行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群众举报时,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与证据、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该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对非法集资行为负有监管处置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匿名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重复奖励。

  群众举报奖励标准为: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决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以及举报人的协查主动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打非办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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