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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 什么情况下可少分或不分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李剑平 沈潘 编辑:徐丹 2017-05-26 1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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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老病死不可避免,过世后遗产如何分配?父母留下的房子,一定归独生子所有吗?多年不赡养父母,等老人过世了再来争遗产,能少分或者不分吗?生活中与遗产相关的纠纷往往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律师建议,可以早立遗嘱,避免家人卷入遗产纠纷,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剑平

  实习生 沈潘

  案例1

  父亲意外死亡未立遗嘱

  叔姑五人起诉要求分遗产

  中年男子突发意外死亡,生前留下数十万财产,很多人认为,这笔钱应该是由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但孩子的叔叔姑姑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侄女和嫂子一起分配遗产。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几位叔叔姑姑分得遗产2.8万元。

  郴州人黄先生共有六兄妹,本人系家中老大,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黄先生常年在外做生意,多年下来积累了不少家财。

  2015年5月,黄先生意外死亡,但未留下遗嘱,黄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占有了黄先生生前留下的存款、房子和车子,价值40余万元。黄先生发生意外时,其父亲早已去世,但母亲还健在。

  2017年3月,黄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黄先生的弟弟妹妹与黄先生的妻子为安葬母亲的事情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随后,黄先生的五个弟弟、妹妹告上法庭,请求分配黄先生留下的遗产5万元。

  法庭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几番争执,僵持不下,经过法官说法释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先生的五位弟弟妹妹共分得遗产2.8万元,其余财产均由黄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

  承办法官介绍,黄先生留下的40万元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20万元属于黄先生所有,另一半属于他妻子,黄先生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黄先生的财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即黄先生的妻子、两个女儿和他的母亲四人分配。黄先生的母亲去世后,应当分配的份额,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她的5个孩子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才导致叔叔、姑姑要求分配遗产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立遗嘱”并非什么不吉利的事,如果担心某种忌讳不立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很有可能导致其死后财产的继承与自己的初衷不一致,甚至导致其家庭成员为争夺财产产生矛盾。

  案例2

  继母要多分抚恤金,六继子女状告继母

  父亲去世,单位有一笔十多万元的抚恤金给家属,继母提出要分三分之二,遭到六名继子女反对,他们起诉继母,请求法院按照遗产平均分割抚恤金。近日,郴州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2003年,年近五十的丁女士与年迈的李先生再婚,子女们不太认同。为此,李先生开了家庭会议,把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分配给了六个子女。

  2015年6月2日李先生去世。因李先生生前参保了企业保险,他去世后,享受了参保人死亡待遇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4.7万元。这笔钱汇入了其中一个女儿的户头。

  这笔抚恤金让丁女士和六个继子女关系更加恶劣,丁女士认为,子女们没能在父亲重病在床时照顾,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抚恤金,自己应该分得三分之二。六个子女则认为这笔钱应该均分。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的用人单位向死者的亲属发放的费用,具有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性质。因是死者身亡后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故其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对抚恤金享有取得分配利益人应是死者的家属,在分配时,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死者是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六名子女和丁女士都是李先生的直系亲属,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抚恤金都享有分配权,一般原则应予平分,但鉴于丁女士对李先生生前照顾较多,为此,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为此,法院判决六子女每人分得2万元,丁女士分得2.7万元。丁女士不服上诉,郴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拆迁谈判中老父亲过世,大哥独吞拆迁款被起诉

  兄妹三个因为老父亲意外过世,其名下房产拆迁赔偿款怎么分配而一家人对簿公堂。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王女士和魏先生夫妇有两子一女,魏先生生前是衡南县某公司的退休职工。

  1984年,魏先生分到单位福利公房。2012年,该公房被拆迁,但直至2016年2月15日魏先生因病死亡时,都未能与相关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魏先生过世后,经过多方沟通,2016年6月,王女士和3个子女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不久后,16万多元的拆迁赔偿款汇入大儿子账户。

  没想到,大儿子拿到钱后,再也不提拆迁款的事。

  王女士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丈夫所遗留公房拆迁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6年6月,因公房拆迁所得款项应属于魏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魏先生的合法遗产为8万多元,另外一半应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王女士及其三子女为魏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魏先生的遗产8万多元,应由四人共同继承。

  法院判决,大儿子返还王女士个人财产8万多元,支付王女士和小儿子遗产各2万元,因王女士的女儿未提出要求,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判决。

  律师说法

  子女不赡养父母

  遗产少分或不分

  CCTV中国(湖南)法治人物、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主任易永锋律师介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遗产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规定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如果没有以上四种法定情形,一般都应参与继承分配。

  易永锋律师介绍,受一些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对立遗嘱讳莫如深,但在现实中,早立遗嘱能解决很多遗产分配纠纷问题。他建议,有条件的市民立下遗嘱后,请专业人士确认遗嘱条款有效、处分财产无误后,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因为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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