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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规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吕菊兰 韦美妃 唐元华 编辑:徐丹 2017-05-27 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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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都市报5月26日讯 固体废物污染如何防治?今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强化危险废物

  跨省转入管理

  近年来,我省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直接影响着全省社会、经济、生态及环境的发展质量。

  《办法(草案)》共包括六个章节,基本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办法(草案)》提出,建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评价结果。对于找不到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人或责任人不在的情况,由当地政府承担防治责任。

  按照危害程度,国家将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类。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办法(草案)》提出,将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严格控制的固体废物,设为“严控废物”,由省政府制定严控废物的具体名录。设立了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拟规定新建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经营项目,应当集中选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

  《办法(草案)》强化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明确提出,“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加强生活垃圾的

  污染防治

  不少委员注意到,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仅在第十八条规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何?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办法(草案)》的议案中提到“考虑到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各地差别大,尤其是各市州已有了立法权”。

  对此,石光明委员认为,《办法(草案)》不能简单地就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推给市州立法,要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有原则的规定,毕竟每个市州的情况不一样。“生活垃圾是固体废物很重要的内容,要写得更加具体严格一些,很有必要增加一些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对此附议,他建议,《办法(草案)》就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明确相关要求。

  ■记者 吕菊兰

  实习生 韦美妃 唐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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