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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常德站5月31日讯(通讯员 李智勇)面对男子多次上门求购火药枪,七旬老汉最终以330元的价格成交,结果二人均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
经常德市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年过七旬的刘某在“文革”期间取得一支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退休后,刘某经常用该火药枪在桃源县茶庵铺镇山上打猎。谢某知道刘某有一支火药枪,于2014年4至5月间,多次来到刘某的住处要求购买该火药枪。刘某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腿脚不方便,要枪也无法再上山赶山打猎,便以330元的价格将该枪卖给了谢某。尔后,谢某将该火药枪藏在家中,用于打猎。
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谢某、刘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卖,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刘某、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具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刘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