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砸中女娃,店方竟称家长要担责
孩子发生意外,来看看什么情况下家长要担责,什么情况下不要担责
将满十岁的孩子坐电梯,遭遇电梯事故,坠落电梯井,物业公司称孩子家长监护不力,家长需要担责吗?孩子在大街上,被从天而降的广告牌砸中身亡,责任方称孩子父母看护不力,家长要为孩子身亡担责吗?三孩子相邀下河玩水,一人溺亡,三人的家长该承担什么责任?生活当中,常有孩子发生意外,什么情况下家长担责,什么情况下家长不担责。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顾关 实习生 沈潘
案例1
广告牌脱落砸中小女孩
店方:监护人监管不力
去年8月,郴州永兴一小女孩经过一童装店时,被脱落的广告牌砸中身亡,悲痛的父母找不到人担责,起诉童装店、广告牌制作方以及门面房东,而庭审中,有被告辩称,孩子父母没有看管好孩子也要承担责任。孩子在公共场合出了意外,父母需要担责吗?郴州永兴县法院判决了该案,童装店承担七成责任,房东三成责任,孩子父母和广告公司不用承担责任。近日,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告牌脱落
小女孩被砸身亡
2016年8月25日,童童跟家人一起在外逛街,在路过当地一家童装店门前时,店门上方的广告牌突然整体坠下,刚好砸在童童身上。童童马上被送往医院治疗,遗憾的是,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童童也没能醒来。
事发第三天,童装店老板徐某给童童家人送来了五万元。
事后查明,广告牌主体框架的制作安装时间及安装人无法确认,童装店在广告牌主框架不动的情况下制作了广告牌。而此次事故,广告牌主体框架内部腐朽不受力导致整体框架坠落伤人。
此后,童童家人找到童装店、广告牌制作方以及出租童装店的某纺织公司,赔偿一事一直没能谈妥。今年1月,童童父母将三方一同告到永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多元,其中童装店老板已支付5万元,还应连带赔偿61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徐某提出,童童的监护人存在放纵小孩脱手、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童装店和
门面所有人担责
永兴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位于商业区,门面前方过道系公共通道,监护人并不需要对孩子尽到特别的监护责任,对于事故发生,监护人亦无法预见,故不能加重监护人的监护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该门面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推定门面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发门面属某纺织品公司所有,该广告牌主体框架虽无法查清系谁安装,但已添附在该门面上使用多年、经历多家租户未更换,已形成该门面的附属物,广告牌坠落与纺织品公司没有及时检查维修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纺织品公司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事故时,该门面由童装店实际承租使用,该广告牌主体框架虽不是童装店所安装,但其作为门面承租人对于该门面及附属设施享有直接的控制、管理权,在其承租使用期间,对于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检查,发现后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因此,童装店也具有过错。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损害后果,依照双方责任大小,酌情由纺织品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由童装店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2
三中学生结伴玩水,一人溺亡
同伴被判分别赔偿4万元
三名中学生相邀一起去河边玩水,其中一人不幸溺亡,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死者父母将另两名玩水的同伴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法定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403.18元。
三人玩水,一人溺亡
受害人李某与韩某、陈某均为安乡县某中学的学生,韩某比李某、陈某大四岁左右。2016年9月17日学校放假,韩某邀李某、陈某到堤边的外河玩水。因李某和陈某不会游泳,便在浅水区浇水玩,韩某独自游泳。当韩某向李某和陈某游来时,李某为了避开韩某而后退以致掉入深水坑,不幸溺亡。李某父母将两名相约玩水的同伴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监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李某父母认为,韩某较李某、陈某大四岁左右,应知大河玩水的风险,对李某也应适当照看,却带头脱衣下水并放任同伴下水,存在过失,应该负主要责任;陈某发现李某溺水后只在原地一般性呼救,努力不够,有放任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两个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陈某父母认为,陈某是三个小孩中年龄最小的一个,作为未成年人其没有法定的保护李某的义务,李某溺水后陈某也实施了与其年龄、行为能力相仿的救助义务,因其力量太弱而未能挽回李某的生命,因此陈某没有过错。
韩某父母认为,三个小孩均为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的相互保护救助的义务,同时韩某也实施了救助行为只是因为力量太小而没能挽回李某的生命,并不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意外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韩某、李某、陈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人在溺水事件发生前就是要好的伙伴,在节假日相互邀约结伴游玩实属平常。三个小孩中韩某虽然年龄最大,但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可能准确判断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更不可能预计到李某的溺水。因此,在此次事件中,不能以此认定其有一定过错。与此同理,李某溺水后,韩某、陈某均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因其二人年小体弱,方法不当,未能挽回小伙伴的生命,但二人已经实施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韩某、陈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但李某的溺亡与韩某、陈某并非无任何关联。若无三人游玩,意外事件未必会发生。对李某父母的经济损失,韩某、陈某若不适当补偿,显然有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规定,韩某、陈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李某父母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孩子坠落电梯井致伤残
物业:须家长陪同
将满十岁的孩子,自己坐电梯回家,碰上电梯故障,此后从电梯井坠落,在家长起诉维权过程中,被告的物业公司认为,孩子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要承担部分责任。十岁的孩子单独乘坐电梯一定要家长陪同吗?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近日,长沙县法院审理了该案,物业公司不服判决起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坠落电梯井致九级伤残
长沙张先生家住长沙县松雅湖畔小区,已经入住多年。2015年9月,张先生开车送儿子小军与小伙伴一起回家,张先生把车停在楼下后,小军和同伴先上了电梯。哪知电梯在上行中骤停,随后,小军被发现坠落在电梯井。经过公安消防紧急救援,小军被送到医院,多处骨折。此后,小军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先生和小军把物业公司告上长沙县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1万多元。物业公司辩称,小军坠梯是由于电梯停运后,用手强行打开电梯轿厢门造成的,此外,物业公司曾在楼道张贴安全须知,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陪同情况下乘坐电梯,因此,小军及其父母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长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梯系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提到小军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的问题,经查,事故发生时,小军已接近十岁,独自乘坐其居住小区内的电梯返家的行为是能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不能证明其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17.6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很多孩子发生意外,都跟监护人监护不力有关。孩子缺乏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但活泼好动,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孩子需要受到监护人的看护,而监护人要承担起看管责任,时刻提防意外事故发生。生活中常有因父母粗心大意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如把孩子遗忘在车里、放任孩子在马路上奔跑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父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